?煤的制樣具體步驟
1 主題內(nèi)容與適用范圍
1.1 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煤樣制備的準則、設施、設備、工具、試劑和操作步驟。
1.2 本標準適用于將各種煤的商品煤樣、煤層煤樣、生產(chǎn)煤樣、生產(chǎn)檢查煤樣、煤芯煤樣和其他煤樣制備成一般分析用煤樣或特殊分析用煤樣。
2名詞術語
2.1制樣——對所采的有代表性的原始煤樣,按照規(guī)定的程序與方法,反復應用篩分、破碎、摻合、縮分操作,逐步減小試樣的粒度和減少試樣重量,后所得到的少量樣品能夠代表原始煤樣的平均質量。
2.2堆錐四分法——把已破碎、過篩的煤樣用平板鐵鍬堆成圓錐體,再交互地從煤樣堆兩邊對角貼底逐鍬鏟起堆成另一個圓錐,反復堆摻三次,再由煤樣堆頂端從中心向周圍均勻地將煤樣攤平或壓平成厚度適當?shù)谋馄襟w,用十字分樣板將煤樣分成四個相等的扇形體,對角留、棄樣。
2.3破碎——在制樣過程中,用機械或人工方法減小煤樣粒度的過程。
2.4混合——按規(guī)定方法把煤樣混合均勻的過程。
2.5縮分——按規(guī)定方法把煤樣分成具有代表性的幾部分,將其中一份或多份留下,故它是質量減少的過程。
2.6篩分——分離出不符合要求的顆粒的操作過程。
2.7 干燥——除去煤樣中大量水分的操作過程。
2.8煤的偏析——煤由于粒度與密度的不同,在重力作用下,產(chǎn)生自然分離及分層的現(xiàn)象。
2.9空氣干燥煤樣——粒度小于0.2㎜,達到空氣干燥狀態(tài)的煤樣。
2.10試驗室煤樣——由總樣縮分出來的送往化驗室進行化驗的煤樣。
2.11全水分煤樣——專門測定全水分的煤樣。
縮分后留樣質量與粒度的對應關系:
粒度(mm)<25<13<6<3<1<0.2
小留樣量(kg)6015**3.750.10.13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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